代孕母亲明知自己所怀胎儿可能患唐氏综合症,但坚持要产下婴儿;委託她代孕的一对卑诗省夫妇,则要求她中止怀孕。爆发这样的争议,令到日益普遍的代孕合约出现更始料未及的灰色地带。
普通合约法不适用
根据以上3人的合约,代孕母亲坚持产婴,委託代孕夫妇毋须负上养育该婴儿的责任。
担任这宗代孕个案主诊医生的西瑟拉姆(Ken Seethram),最近在一项生育医学会议中,介绍了今次代孕双方罕见的矛盾。
他说,政府可能有必要介入这类代孕合约。
卡利加大学生物道德专家古松(Juliet Guichon)认为,普通合约法律不应该适用于代孕合约,因为人命和财物基本性质不同。
她又表示,怀孕生产过程复杂,可能发生问题机会很多,不能像工厂生产线一样,有问题随时叫停。
委託人或须负抚养责任
加拿大法院目前没有审理代孕合约纠纷的先例。
温哥华律师卡恩(Larry Kahn)表示,最近3年,他每年协助安排超过35宗代孕个案,而10年前,每年不足15宗。
据古松预料,法庭倾向不接受代孕合约的法律效力,并会以家庭法为审理这类个案的基础,因此可能要求委託代孕的“血缘”父母,抚养代孕母亲产下的婴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