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之前,在参加一次会议时,听到计划生育工作的一位领导在台上讲话时宣称:“要对计划外孕妇施行强制刮宫引产,坚决制止超生……”竟然有如此的言论在政府工作会议上出现,实在让人感到非常震惊,而让人特别悲哀的是,这位领导,还是位女性,不免让人想到:她也有可能计划外怀孕,如果那时也被人强行拖上手术台,要堕到腹中的胎儿,不知道她又会是怎么一种心态……
在这篇文章中,我不打算讨论实施“计划生育”是否有其必要,而是要重点批驳这种“对计划外孕妇施行强制刮宫引产”的做法。
这里牵涉到最重要的两个方面,即法律和医学,笔者在这里得首先承认关于这两个领域完全是门外汉,所以也只算是发一些个人的粗浅看法。
谋杀,是重罪;杀婴,也是犯罪,那么堕胎呢?从现有的法律来说,显然又不是。为什么会这样?其理论前提、解释关键就在于:在母亲体内的胎儿,被视为“非人”来看待。这可以说是一种从现实层面倒推出来的逻辑,即:因为杀人是犯罪,而堕(杀)胎不算是犯罪,所以,胎儿,非人!
姑且这么判断。
但人人都知道,每个人都是从“胎儿”生长而来的,就是说都有“‘非人’——‘人’”的过程,那么这个标志着从“不是人”到“人”的关键,又是什么呢?看来这是个医学问题,笔者不清楚在医学领域该怎么清晰地描述这一点,只能凭自己的主观意识来妄下一翻论断:其标志乃是“脱离母体”而存活,那么,这个“判断标准”就可以解释为“是否脱离母体存活”,在“脱离”前,“非人”!
那么,问题的重点就是还没有“脱离母体”的这个“非人”的“东西”,应该被看作是什么呢?
由于当前的政策对计划外怀孕,要予以“制止”,那么就可以把这种“计划外的”算是一种“不好”的“东西”,是对社会总体利益有损的。但很明显的是:所造成的损害,是“计划外”出生以后,是“人”,而非“非人”!也就是说,“计划外怀孕”本身对社会总体利益无害(或是小到可以不计),而“计划外怀孕”的结果“计划外人口的增加”却是对社会总体利益有害的!
这样再回过头来考虑“非人”的这个东西,应该被看作是什么。笔者冥思苦想之下,认为只有一个很不恰当的例子可以拿来类比,即:譬如乙肝病毒携带者,本身无碍,却有可能传染他人,从而导致社会利益受损害。
那么,从上面的例子来分析,可不可以对“乙肝病毒携带者”进行强制治疗?以便使其不能传染他人,从而导致社会利益受损害?现实中已经很清楚,是不能的!那么同理,对“计划外怀孕”实施强制流产,也是不行的。
如果胎儿被看作是“人”,那么这个问题就不用讨论,因为杀人犯法,不管被害者的年龄及意愿(因为我国不允许安乐死)。现在的问题关键就是胎儿被看作“非人”,既然如此,那么只能算做是“物”,对待“物”的做法应该是怎么样的呢?
决定这个“物”是否消失的权利,应该归其所有者掌握,在这里就是“父母”,首先,违背所有者的意愿,实施“强制流产”,就不是正常的选择;其次,如前所述说,因为这个“物”的存在,会损害社会利益,所以“除去”似乎合情合理,但关键是这种损害,是要到其“出生”之后才会显现出来,那么这种先行的强制手段,就具有了法律上苍白;再次,这个“物品”——“人”,即“非人”——“人”的过程,是每个人都具有的,这样说来,“强制流产”,就是剥夺了一个人成长的权力,换句话说,也就是扼杀了一个生命!
笔者清楚并支持“人口增长应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但从根本上认为“征收社会抚养费”诸多政策,实在是下下之选,因为这不是纯粹地把人的生命用金钱来衡量、来买卖吗?这实在是有违背人类伦理道德……那些被“强制流产”的母亲,相信都是无钱无势人,换位一下,如果我们是那些母亲,或是那么母亲腹中的胎儿,面对将要扼杀一个生命的手术台时,会作何感想……
转自严恒的BLO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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