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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圣经对堕胎有什么教导?

时间:2010-05-25  来源:  作者:安克伯、韦尔登  

旧约圣经用同一个希伯来字称呼未诞生的胎儿、婴孩和孩童。新约圣经用同一个希腊字形容未诞生的胎儿、婴孩和孩童。这就指出从受孕到童年,再到成年都是一贯的。

希腊文中的brehpos指刚刚诞生的,婴儿和稍长的孩子(路二12、16、十八15;彼前二2)。例如,在使徒行传七章十九节中的brehpos指法老下令所杀的孩子,但是在路加福音一章41、44节中,指母腹中的施洗约翰,一个未诞生的胎儿。

在上帝的眼中,胎儿和一个孩子没啥不同。圣经作者告诉我们,施洗约翰在母腹里就被圣灵充满,指出他已经有人格(路一15)。约翰在诞生前三个月就已经神迹地认识在玛利亚腹中地耶稣(路一44)。

此外,希腊字huios“儿子”的意思,却是用在母腹中六个月,未诞生的施洗约翰(路一36)。

希伯来字yeled通常是指孩童(譬如,孩子,男孩等等)。但是在出埃及记二十一章二十二节,这个字也指母腹中的胎儿。创世记二十五章二十二节的yeladim(孩童)指在利百加腹中相争的两个孩子。

约伯记三章三节,约伯用geber来形容他自己在胎中:“怀了男胎”(NIV 作 A men child is conceived),geber是一个希伯来文的名词,通常被翻译为“男人”、“男性”或“丈夫”。约伯记三章十一至十六节,约伯将未诞生的胎儿视为与君王、谋土,和王子同等。

所有这些经文和许多其它的经文都指出,上帝没有区分未诞生的生命和已诞生的生命,也没有划分人格的阶段(也就是母腹中未诞生的胎儿和已经诞生的婴儿),也没有什么不同,圣经屡次显示从受孕到成年,一直都算为一个人。事实上,圣经中没有一个字是单指未诞生的胎儿,可让我们在人格和价值上区分已经诞生的和未诞生的。

而且,上帝自己视未诞生的婴儿为人。诗人在诗篇一三九篇十六节中说,“我未成形的身体,你的眼睛早巳看见”。诗人用golem个字,被翻译为“身体”,形容自己在母腹中。他用这个字形容上帝对他的照顾,即使在最早的胚胎期(孕体移植子宫后的几个星期),就是胎儿“成形”为一个雏型的人的阶段,上帝亦看顾。我们知道四到五个星期之前的胚胎是“未成形”的。换言之,即使是“未成形的身体”的妊娠阶段(0-4星期),上帝也说祂照顾和塑造这个孩子(诗一三九13—16)。

其它经文也指出上帝视胎儿为人。约伯记三十一章十五节:“那造成我在母腹中的,不也造他吗?造我们在母胎里的,不是同一位吗?”

约伯记十章八-十二节:“你的手塑我造我,你以皮肉为衣给我穿上,以筋骨接络我。”

诗篇七十八篇五-六节亦展现上帝关心“将要出生的儿女”。

诗篇一三九篇十三至十六节说,“我的脏腑是你所造的,在我母腹中你塑造了我,我要称谢你,因为我的受造奇妙可畏,你的作为奇妙,这是我深深知道的。我在隐密处被造,在地的深处被塑造,那时,我的形体并不向能你隐藏。我未形成的身体,你的眼睛早已看见。”

这些经文用第一身代名词述说上帝和那些在母腹中胎儿的关系。

这些经节和其它的(耶一5;加一15-16;赛四十九1-5),显示上帝认为未诞生的婴儿是一个人,我们不可能有其它结论,我们只有同意神学家费约翰(John Frame)所说的,“在圣经中没有任何地方曾经稍为暗示,从受孕开始,未诞生的婴儿有一刻不是人。”[101]

从上面的经文看来,我们必须承认圣经指出人的生命属于上帝,不属于我们,所以圣经禁止堕胎。圣经教导说人人终究属于上帝,因为人人都是上帝所造的。

圣经教导说,人是“上帝的子孙”(使十七29),而且“因看祂我们可以生存,活动,存在……”(使十七28)。玛拉基说:“我们不是同有一位父么?不是同一位上帝创造我们?”(玛二10)

圣经说,上帝“自己反而把生命,气息和一切,赐给万人。”(使十七25)。因为祂“创造宇宙和其中万有”(使十七24)。

以赛亚也明白这点,他说:“耶和华啊,现在你还是我们的父;我们不过是泥土,你才是陶匠,我们众人都是你手所作的。”(赛六十四8)

诗人也说:“地和地上所充满的,世界和住在世上的,都是属于耶和华的。”(诗二十四1)

还有,圣经教导说:“你的手造了我,建立了我”(诗一一九73),又说:“祂……造成人里面的灵”(撒十二1)。

上帝自己曾经说:“看哪,所有的人都是属我的,作父亲的怎样属我,作儿子的也怎样属我”(结十八4)。

既然生命都是上帝所造的,也是属于祂的,没有人有权利可以谋杀上帝所创造的(出二十13)。

圣经也说我们必须护御和保卫那些软弱的,不能自卫的,无辜的,和贫困的,这当然包括未诞生的婴儿。请看看下面的经文,指出上帝是关心那些不能为自己发言的:

箴言三十一章八、九节——“你当要为不能自辩的人开口说话,为所有贫苦的人伸冤,你要开口说话,秉公审判,为困苦和穷乏的人伸冤。”

诗篇八十二篇二至四节——“你们不按公义审判,偏袒恶人,要到几时呢,你们要为贫寒的人和孤儿伸冤,为困苦和穷乏的人伸张正义。要搭救贪寒和穷困的人,救他们脱离恶人的手。”

圣经中有很多这样的经文,无可怀疑,这些经文也指到未诞生的无辜婴儿——它们是最无法自卫的、无罪的、和有需要的。的确,上帝要我们负责他们的福利:

“被拉到死地的人,你要拯救;将要被杀戮的人,你要挽救。如果你说,这事我不知道,那衡量人心的不明白吗?那看顾你性命的不晓得吗?祂不按照各人的行为报应各人吗?”(箴二十四11、12)

事实上,很多经文谴责那些流无辜人血的(箴六16-19;十二6;申十九10;二十七25)。很多下面的经文是可以应用在施行堕胎的人身上。

以赛亚书一章十五节——“所以你们张开双手的时候,我必掩眼不看你们,你们多多的祷告,我也不听,你们的手都沾满血腥。”

以赛亚书五十九章二、三、四、七节——“你们的罪孽使你们与你们的上帝隔绝,你们的罪恶使祂掩面不顾你们,不听你们的祷告,因为你们的手沾满了血,你们的指头被罪孽玷污,你们的嘴唇说虚谎的话,你们的舌头请出凶言……都倚靠虚无,说虚谎的话,所怀的是毒害,所生的是罪孽……他们的……思想都是邪恶的思想,他们的行径全是破坏和毁灭。”

耶利米书二十二章十七节——“但你的眼和你的心什么都不顾,只顾你的不义之财,只知流无辜人的血,施行欺压和迫害的事。

希伯来书四章十三节——“被造的在上帝面前的没有一样不是显明的,万物在祂的眼前,都是赤露敞开的,我们必须向祂交帐。”

你能够想象耶稣接纳堕胎吗?祂岂不是教导说:“你们要小心,不可轻视这些小弟兄中的一个。我告诉你们,他们的使者在天上,常常见到我天父的面……照样,你们在天上的父是不愿意这些小弟兄中有一个失丧的。”(太十八10-14)

另一个方法去决定堕胎是否应当,就是思想耶稣的道成肉身,我们可以问,耶稣的人格在什么时候出现?

简单说来,必定是在受孕的时候开始,新约圣经和教会信条都肯定在受孕的时候,上帝就成为人。永生上帝的儿子在马利亚腹中道成肉身,基督在地上的历史不是从“童贞女所生”开始,而是从“圣灵感孕”开始。(路一31-35)

上帝选择道成肉身的过程是在受孕的时候开始,不是从其它时候开始,这是件重要的事情。但是基督“必须在各方面和祂的弟兄们相同”(来二17)。祂的人生历史和我们的一样,一定得在受孕的时候开始。

律师金毛(Herber T.Krimmel),和傅马田(Martin J.Foley)主张,因为耶稣在受孕的时候已经存在,所以其它所有人都应该是一样:

那么,从圣经所见的事实:(a)基督是一个完全的上帝,也是一个完全的人 (b)基督是从圣灵感孕,我们可以简明地陈述我们的论点:

(1)照字义而言,“受孕”这一个过程,是从孕体在母腹申出现的时候开始。(例如,受精卵的单细胞)。所以,当我们说玛利亚是从圣灵感孕,一定是指圣灵制造受精卵的时候。

(2)圣灵带到马利亚腹申的受精卵是耶稣基督,是一位真上帝,也是一个实在的人,祂的人性在一切事上都和其它人一样,只是祂没有罪。

(3)如果耶稣(一个真上帝和一个真人)一在母腹中从受孕那一刻就存在了,那么其它人也一定是在他们受孕的那一刻就是活的和存在的了;因为他们的人性和耶稣一样,祂在各样基本的人性上和他们相同,只是没有罪。就是说,一个人在受孕的一刻就是存在的。[102]

最后,圣经教导说,腹中胎儿的任何阶段都和成人一样有价值。圣经在哪儿说的?——出埃及记二十一章21-25节说:

如果人彼此争斗,击伤了怀孕的妇人,以致流产,但没有别的损害,那伤害她的必须按照妇人的丈夫要求的,和照看容判官断定的,缴纳罚款。如果有别的损害,你就要以命偿命,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以手还手,以脚还脚,以烙还烙,以伤还伤,以打还打。

杰出的犹太释经学者卡雪图(Umberto Cassuto)在他那本有名的《出埃及记注释》(Commentary on the Book of Exodus)中,对出埃及记二十一章22-25节作如下解释和翻译:

当人和人斗争,无意中伤害了怀孕的妇人,她的孩子生下来无恙,就是,妇人和孩子都没有死——伤害她的人就一定要被处罚。但是如果有其它的伤害,就是妇人死了或者胎儿死了,就要以命偿命。”[103]

 

崎鲁(Keil)和德列彻(Delitzsch)在他们的旧约出埃及记注释中解释这段经文,也认为伤害母亲或者孩子,可以要求同样的处分。[104 ]如果按照原文上下文的意思,绝对没有可能区别母亲和孩子。

杰出的希伯来文学者亚彻博士(Gleason Archer)对这段经文解释如下:

这里无论如何没有含糊之处。如果母亲或是她的孩子受了伤,攻击者必须以同样的伤害受报应。如果是有关乎未诞生婴儿的性命(nephesh),那么攻击者必须以命偿命。这个规则没有视胎儿为次等的,胎儿和母亲一样的有价值,正如正常出生的孩子或成人。以命偿命是处分的办法。[105]

 

十诫中的第六诫说,“不可杀人”(希伯来文是‘谋杀’),指每一类谋杀的行动:孩子、妻子,丈夫,陌生人,自己等等。因为已经有科学证据证明胎儿是一个人,这个诫命也可以应用在堕胎的事上。“不可杀人”就等于“不可堕胎”。

上面的和很多其它的经文都指出,圣经并非没有提到堕胎问题,反之,用圣经去明白上帝、人、生育和受孕、妊娠,和生命的本身揭露圣经并没有保持沉默,圣经暗示堕胎是一件罪行,得罪了上帝,也得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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