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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数州禁止怀孕20周后堕胎

时间:2011-06-26  来源:纽约时报  作者:埃里克•艾科赫尔穆  

美国今年通过数十条新的堕胎禁令,要求妇女做超声波检查,强制等待期,或者减少小诊所资助。但一项新的法律超出了这些禁令,撼动了最高法院在过去四十年里制定的堕胎条例的基石。

这些条例早在一年之前,就在6个州通过,禁止怀孕20周后堕胎。这项条例的理论依据是三个月大的的胎儿已经有痛感--这项理论也在美国和英国引起主流医疗组织争议。反堕胎者声称,他们期待关于胎儿痛感的探讨,并且他们也支持有利于共和党竞争总统席位中,支持此项新法律的石蕊测试。

“这项法案的目的是维护未出生孩子的人权,”国家生命权利委员会州立法部门主任,玛丽·丝鲍丁·巴尔切说道,”胎儿痛感是每一个处在怀孕中期堕胎问题的人,都要面对的。”

自从内布拉斯加州,去年通过了全美第一项禁止怀孕20周后堕胎的法令,爱达荷州、印第安纳州、堪萨斯州、俄克拉马州,加上这个月阿拉巴马州相继通过了此项法令。且在衣阿华州的立法机关中,一项类似的法律已进一步跟进,反堕胎运动者声称,在明年要将此项法令在更多的州推进。

这项新法令也规定了更加严厉的,对医疗例外的限制,以及一些被人称为不合宪法的内容。

他们仅允许在为了保全母亲性命,或者对于母亲“有严重的身体主要功能损害”的情况下,采取怀孕20周后的堕胎。强奸、乱伦的受孕也不例外,相对轻微的医疗危险和精神健康情况也不能称为例外的理由。

在此项法律的规定下,在怀孕20周后,即使发现胎儿严重身体损害,但依然活着,也不能堕胎,因为这是在怀孕中期,超声波例行检查时有发生的状况。

译者:田靓雯

编译自纽约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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