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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反堕胎立法趋势不断增强

时间:2011-08-11  来源:美国中文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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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3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罗诉韦德案中的判决为美国妇女提供了广泛的堕胎权。根据保守派组织“全美生命权利委员会”2010年提供的综合数据,1973年以来,美国一共从事了5千2百多万起堕胎,目前,每年堕胎大约1百21万起。

近年来,全美各地出现了反堕胎的立法趋势。据“古特马赫研究院”研究员纳什介绍,2011年,各州议会提出了近600个限制堕胎的法案,大约有85个已经成为法律,其规模和范围是前所未有的。

纳什说:“过去几年里,特别是2006年以来,很多州对堕胎实施了更多的限制。过去,法律要求未成年人堕胎之前要通知父母,现在则必须得到父母同意。现在,有些法律要求堕胎前要有等候时间和心理咨询,还有些法律要求通过服用药物,而不是手术实施堕胎,因此,堕胎的限制比以往多很多。”

自由派组织“美国民权联盟”生殖自由计划主任戴尔文补充说,1973年以后联邦最高法院作出很多限制堕胎的判决,增加了妇女堕胎的难度。她说,过去两年里,四分之一的州通过立法,阻止妇女使用她们的医疗保险支付堕胎费用。

保守派组织“印第安纳生命权”立法主任苏·斯维兹介绍说,美国50个州,每个州都有一定的周旋余地和自由度限制堕胎或制定限制堕胎的法规。她说:“各州不能自行规定堕胎违法,因为联邦最高法院已经判决说堕胎是合法的。但是,各州有权加以限制。因此,很多州通过法律,要求18岁以下的女孩子必须得到父母同意才能堕胎,堕胎之前必须等候18小时或72小时,确保堕胎是在一个人头脑清楚的情况下,而不出于恐惧进行的。”

斯维兹指出,虽然很多美国人对堕胎有不同看法,但越来越多的人不主张用纳税人的钱支付堕胎费。她说,美国国会通过的医疗改革法就是因为允许把联邦经费用来支付堕胎而引起巨大争议。

加州“生命法律辩护基金”的执行主任戴纳·科迪认为,堕胎问题在美国之所以如此具有争议,是因为美国是建立在尊重生命权的基础之上的。科迪说:“我们认为,生命从母亲怀孕时就开始了。美国宪法明确规定人们有生命的权利。罗诉韦德案中确立的隐私权在美国宪法中没有白纸黑字地写出来。这只不过是联邦最高法院的解释罢了。我认为,联邦最高法院目前还没有足够的票数可以推翻这个判决,但是,这并不是说将来不会发生。”

科迪进一步指出,根据美国宪法规定,美国政治三权分离,分行政、立法和司法三大部门,他们彼此相互制约与平衡。因此,科迪认为由美国联邦最高法院9名法官来确立美国堕胎法是违背宪法原则的。

“印第安纳生命权”的立法主任苏·斯维兹说,民意调查显示,越来越多的美国人开始把胎儿作为生命对待。她认为,这和科学技术进步有关。她说:“随着显示胎儿的超声波技术日益普及,人们可以亲眼看到母腹中长有胳膊、腿,手指和脚指的胎儿。因此,美国开始出现一个趋势,虽然联邦最高法院对罗诉韦德一案的判决使堕胎在全美合法化,但是,越来越多的人,特别是年轻人看到,胎儿是一个活的生命,堕胎事实上就是杀人。”

斯维兹还表示,堕胎会给妇女造成长久的精神创伤。堕胎妇女除了充满懊悔、悲伤和愤怒的情绪之外,还很容易走向酗酒、吸毒和患有忧郁症。斯维兹说,很多年前,她为了摆脱自己当时的困境从事过堕胎手术。她说,很多妇女堕胎是出于被迫或者感到这是她们唯一的出路,她希望这些妇女了解她们是可以得到帮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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